2023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口号是减塑捡塑。主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其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是保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2012年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经过十年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已形成了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省级、市地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不同公益诉讼类型,三类公益诉讼构成既独立运行又相互衔接的公益诉讼体系。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特定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个人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是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而且该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必须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环境公益诉讼管辖的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只能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特殊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刑事+公益诉讼监督合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充分利用刑事案件基数较大的优势,注重从刑事案件中发掘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对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刑事案件办理,及时跟进检察公益诉讼,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刑事+公益诉讼监督合力,推动实现从损害控制到风险预防的观念转变,助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源头治理。
检察+行政监督合力行政公益诉讼
针对河湖、土地、大气污染等问题,积极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向相关单位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同时充分发挥林长制+检察河长制+检察等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检察+行政监督合力,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深度配合,助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协同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供稿:赵志超
编辑:刘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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